第章千古雄辩,干些不明不白的勾当,这才有秘密,才见不得人。他的态度激起了全世,但没有犯过罪——我仅为了消灭官方แ法律和官方道德
罪者的命运是以汪得刘比究竟有否同谋者的问题而决定的。对于这点我回答
法庭指控的基石,显示出雄辩的力量。弗兰克尔在辩护中巧ู用比喻,取得了
横的惯例,有时甚至是最不完善的规定看作真与假正义与非正义的最绝对
比强大,后又在法庭上顽ื固不化?你不觉得羞耻吗?“为本法庭条例作为ฦ判刑
:在雅典法庭上
地表现了这个军国主ว义分子的丑恶面目。他先是用自杀来抗拒审判,但又无
勇气真正结束自己的生命,使那些被你伤害的人无法进,厚颜无耻地为自己作无
罪的辩护,
么不对
上不可辩驳的,“完全无罪,我以为此乃实行正当之ใ
事”,”
过罪——虽然有过失,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15年后,耶路撒冷犹太法庭为战犯补上课
1้5年后,耶路撒冷犹太法庭为战犯补上课
阿道夫·艾希曼在纳粹战犯中,地位虽不显赫,但却罪恶滔天。他当时
是纳粹秘密警察犹太人处处长,据目击者在纽纶堡纳粹审判法庭供称,经他
手就杀了五六百万犹太人。大战结束时,狡猾的艾希曼没有像其他纳粹军官
样,被盟军抓获从而也就躲过了在纽纶堡国际军事法庭上受到审判。他
利用战败前夕的混乱,多次改变身份,乔๒装打扮,巧妙地逃脱了次又次
追捕。以色列特工组织,通过种种手段,在大战后的
15年,即
1้96๔0年
5๓月
21日诱捕了艾希曼,并将他从阿根廷运回了以色列ต。
于是个犹太法庭将在耶路撒冷审判ศ这个杀害犹太人的刽子手——阿道
夫·艾希曼。为犹太人起诉的是以色列检查官纪德·哈瑟尔。艾希曼的辩护
律师是杰出的犹太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汉娜·阿伦特教授。
开庭后,首先由检察官纪德·哈瑟尔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是以艾希曼任
纳粹党卫军“犹太处处长”时,以奥斯维辛集中营对犹太人“最终解决”的
杀害为ฦ核心展开的。
接着是
50多个证人的证词。这些证人几乎全是集中营中幸存下来的犹太
人,他们所叙述的那段苦难时期个人的生死经历,是对法西斯暴行的血泪控
诉,全场人为之感动悲泣。
第二天继续开庭。审判进入了法庭辩护阶段。
对于从哈佛专程赶到耶路撒冷为艾希曼出庭辩护的阿伦特来说,这是她
人生中最艰难的天。像艾希曼这样人人皆曰可杀的恶魔,推向法律的断头
台,是正义得到了伸张,而她作为个犹太人,个对自由和正义不遗余力
的捍卫者,位以她的集权主义แ国家主义แ的透辟剖析而蜚声世界的政治哲
学家来为邪恶的被告人辩护,她需要的是更多的勇气和人类理性的力量。
阿伦特辩护的中心问题是艾希曼该以什么名义แ受审,并陈述艾希曼的犯
罪实质。作为个哲学家和法学家,她首先要提出的是问题,而不是路人皆
知的结论。审判事关正义,她提出的也正是正义的问题。阿伦待认为,“审
判的目的应该是表现正义,而不是别ี的。”但这次审判ศ却只表现了其他的东
西:痛苦怯懦背叛耻辱,也许尤其是复仇。没有约束的人是野兽,是
卢梭和弗洛依德所谓文明秩序或文明前的自然人,根源于良心或者按基督
教的观点,根源于原罪的道德没有法律的外部力量不足以担负约束人的任
务。因此,审判ศ的正义แ在最初就有个可怕的报复的基础。我们现在可以
认为它是非公平的。其次,正义的概ฐ念是根源于自然法,它要求人因为破坏
了道德秩序本身而受到惩罚。尽管如此,正义本身应该是个普遍的标准。
艾希曼应该为了他的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受审。
纪德·哈瑟尔辩论道:“艾希曼是以反人类罪,还是反犹太人罪而受审,
这是个抽象的问题,没有必要提出这种区别。纳粹的罪恶如此巨大,艾希
曼在其中的共谋责任,无论大小,都十分清楚。”
阿伦特陈述道:
“为什么要提出像艾希曼应为ฦ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而受审判这
样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个ฐ人的自我认同和世界概念的问题。在地方性认同
人类的普遍标准之间,始终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难解的紧张。尤其是我们犹
太民族,它的文化和历史遭遇都使它偏重于地方认同,而忽视了有超越种族
与国家之上的单的普遍标准存在。虽然犹太人复仇的呐喊是可理解的,在
这个事件中,如果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街头被直接击毙——个
直接的复仇行动,正义แ可能被更好地满足了。此案审判的合理性不是因为反
犹太人罪,而是因为反人类本性罪。着眼点不仅是受害者,还有行为本身。”
与国家之上的单的普遍标准存在。虽然犹太人复仇的呐喊是可理解的,在
这个事件中,如果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街头被直接击毙——个
直接的复仇行动,正义可能被更好地满足了。此案审判的合理性不是因为反
犹太人罪,而是因为反人类本性罪。着眼点不仅是受害者,还有行为本身。”
但以色列ต人开始就试图将艾希曼不是作为个ฐ人,而是作为个ฐ象征
来审判。在审判ศ前以色列总理本·古里安就说:“在被告席上受到历史审判ศ
的不是个个ฐ人,不只是纳粹政权,而是贯穿历史的反犹主义แ。”阿伦特敏
锐地发现了藏在这个目的后面的几个动机,向世界表明犹太人的命运,以俘
获世界各国的良心作为保卫以色列国家的种手段;向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犹
太人表明作为少数族群生活的悲惨;向以色列人民表明犹太复国主义对于恢
复犹太英雄主义的有效性。这些动机显然是出于以色列国家生存的考虑,与
正义并无关系:“任何对正义单的强调都必然要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它反
而把后者归到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ๆ域,而给法律种形式的性质。”阿伦特
看到,在耶路撒冷的这场审判常常是种“审判表演”,甚至时常是场“群
众大会”,而不是正义统治的法庭。“从法律上讲,个人必须ี不是因为ฦ他